有关云台山在哪里是个什么梗?

最后编辑时间:2024-02-02 07:18:11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中国户籍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夏商周。夏朝尚处在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所谓国家也只是部落之间的一种松散的联盟。夏禹在治水过程中定九州,划五服,作贡赋。但内、外、远、近的“诸侯”(部落首领)们不过是出于联合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和对夏禹平定水患的钦佩而推举他为名义上的“天子”。实际这个“天子”并不能直接对“臣民”发号施令,派役纳税。

  商王权是通过武力征伐的,产生了“收人”、“登人”制度。“收人”、“登人”就是征集兵员,组成或补充军队。因为征战需要组建军队,就需要清算人口,对人口的规模和结构有所掌握。随着王权的逐步确立,商王朝这种战时的“登人”制度也逐渐演变成具有户籍性的管理。《尚书·多士》载,周公以成王之命,诫告被迁往西周东部(今河南洛阳)居住的殷商遗民:惟尔知,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殷革夏命。

  据《诗经》、《尚书》等记载,商取代夏,拥有天下九州,设立王畿,所谓“邦畿千里,维民所止”。王畿范围除现在河南安阳至淇县(朝歌)外,还可能包括河北南部和山东西部。其中千里之内为“邦畿”,即“内服”。由商王直接管理。邦畿之外为“外服”,商王则委派子弟管理。

  封国时一般会附带册书,内容涉及封地的疆界、奴隶、土地等。在发生征战需要“登人”时,册书中的人口、土地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依据。可以说,户籍一开始就是为国家征兵服务的。公元前 536 年,郑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其他各诸侯国纷纷颁布了成文法,如晋国“铸刑鼎”、魏国《法经》等。虽然大都是些刑法典,但民事、经济、行政均包含在内(户籍制度当然包含其中)。

  随着劳动工具的改善以及人口的增加,“公田不治,私田大垦”。西周那套井田制就落伍了,户籍制度也逐渐混乱。西周末年,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实物税,如鲁国的“初税亩”、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和秦国的“初租禾”等,均以土地为直接或间接地征税对象(包括兵役和军赋)。

  秦国封建户籍制度的真正确立是商鞅变法之后。公元前 356 年,孝公重用商鞅。商鞅以耕战为主实行了两次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实现富国强兵。商鞅整顿户籍,建立“名籍”、“户居”法律制度,控制人口和户的规模,增加税源。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子女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强令父子兄弟分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禁。用法律的手段促进个体农户的发展,让“户”成为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及经济单位。

  为确保户籍制度顺利推行,商鞅又着手基层行政组织的整合。合并乡村为县,全国统一规划,设三十一县。县令为一县之长,县以下设乡,令乡民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进“而相纠司连坐”。民众“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外出留宿皆须持证登记,否则依法论处。个体小农经济在秦国得到了迅速发展,秦很快由一个政治经济落后的诸侯国一跃而为当时最先进、最强大的诸侯国,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秦统一后,商鞅所创立的名籍制度也迅速推向了整个帝国,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将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部编入国家的户籍,这叫做“编户齐民”。国家要求各县在每一年的仲秋,都要进行“案比”,更造户籍,户籍登记的信息包括:户主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籍贯、家庭成员的数量、性别及其与户主的关系、财产(包括奴婢数目)等等。然后,县衙将各户户籍造册上报郡国,郡国汇总又上报朝廷,朝廷则设立“计相”与“户曹”,管辖全国户籍。

  唐代实行州县两级制,户籍与田籍合一,成为缴纳赋税和确认地权的主要凭证。编造户籍时一式三本,州、县各留一本,另一本送交尚书省。尚书户部接收户籍后首先进行勘检,一旦发现年龄增减、人口隐没等问题,就要逐一调查核实,最后将纠正的情况注明在中央户籍上。在朝廷眼中,地方编造的户籍没有经过户部覆核前不过是个草稿,户籍的最终审核权被牢牢控制在中央手中。

  女性一般不授田,只有当户主时才得授田50亩,寡妻妾也可授田30亩。商人的授田数量是平民的一半。获得了国家授田的百姓,需要为国家纳税和服役。唐朝的赋役也属于人头税,每丁每年纳粟二石,叫做“租”;输绢二丈,叫做“调”;每年服徭役二十日,若不应役,则按每日三尺绢折纳,叫做“庸”,合起来,就是“租庸调”制度。

  从汉朝至唐朝中叶,封建政府向民户课税一直是重丁口、轻田产,按丁口征收赋税和摊派徭役,而不考虑纳税人的财产多寡(主要是田产)。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农民逐步失去土地,均田制难以维持下去,按丁征收的租庸调成为普通民户的沉重负担。唐朝后期,宰相杨炎(公元 727 年——781 年)改租庸调为两税,即主要依据田产多少在夏秋两季征收赋税。两税实质上是土地税,只向有田产的民户征收,无地的客户不直接承担两税。这种转变同时意味着赋税的征收不再以户籍及其登记内容为唯一的依据,户籍制度征税派役的功能开始退化。

  唐代户籍还有“编户”与“非编户”之分。魏晋南北朝,一批士族慢慢演变成垄断了政治权力、经济特权与社会地位的门阀世家,他们十分重视谱牒的修订,并只在豪门中通婚,以保持高贵的血统;而另一批失去土地与财产的平民,则成了依附于门阀的部曲、奴婢,丧失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唐朝的编户为良民,非编户为贱民,只能附籍于主家。

  宋朝不再将国民分为“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户口。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再以家庭财产之多寡,户籍档案分为“五等丁产簿”,每隔三年编造一次。宋朝立国,即承认土地彻底私有的现实,允许产权自由流动,不抑兼并,于是贫富分化并经常互相转换。上等户纳税多,下等户纳税少,客户由于没有田产,则不用缴税。从前的徭役是按人头摊派的,宋朝则出现了以钱代役的趋势,并且跟户等挂钩,即富户要承担更重的服役义务。宋代城市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商人、佣工、流民,宋人移居到一个地方生活一年以上,便可获得当地户口。

  明王朝的朱元璋重建了一个以小农为本的宁静秩序。体现在户籍制度上,明政府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籍,民户务农,并向国家纳农业税、服徭役;军户的义务是服兵役;匠户则必须为宫廷、官府及官营手工业服劳役。各色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农民的子弟世代务农,工匠的子孙世代做工,军户的子孙世代从军。

  明朝在户籍制度上对社会控制进一步加强,明政府规定农民的活动范围限于户籍所在地的一里之间,做到“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即验文引”;商人外出经商,也必须领取官府颁发的“路引”(类似于介绍信),否则按游民处置,“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直到明代中后期,随着职业户制度的松懈,商品经济的兴起,明朝社会才恢复了两宋时代的开放性、流动性及近代化色彩。张居正“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

  清代将户籍分为军、民、灶、匠四类,以户为单位核登丁口。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人头税废除,促进农业发展。

  1958年以前,自由迁徙期:着重强调户籍的登记管理职能,并不涉及公民的自由迁徙与利益权利的分配等问题。

  1958年开始实行城市和农村户口的分裂登记,严格管理城市户口。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特别是乡城流动。

  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着重强调户籍在相关的利益分配方面的功能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诸多福利权益与户口相联系。

  户籍制度仍然延续古代户籍制度的两大功能,登记和管理,但是不同时期侧重点有所不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城市需要的人群不一样,初期发展工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中期商业推动,引进了大量个体户,最后推进产业升级,又倾向于高学历的优质人才。

  城市户口,尤其是特大城市户口的含金量在于其与许多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及公共参与联系在一起。户籍制度一直扮演的就是城市调控人才需求的工具,城市利用户口政策吸引城市发展需要的人才。因为是外地人,所以子女要交昂贵的借读费;因为是外地人,所以就算是穷,也不能申请城市保障性住房。

  资本是逐利的,人口也是,哪里能赚钱,哪里就会人口聚集。不少一线城市都有落户政策,超一线城市也有积分落户政策,因为购房落户可以变成本地人,享受本地人享受的政策福利(如果买房可以落户,你会不会买?)。

  过去害怕大量人口涌入,导致城市不堪重负,甚至基础设施混乱,所以设置户籍。如今大部分城市都已经高度城镇化,城市缺少劳动人口,再把众多人口拦在墙外,不但加剧了社会分化和矛盾,反而会限制经济发展。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人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要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大幅增加落户规模、精简积分项目。

  超大城市并不怕没人口,毕竟建设和经济都比大中小城市要好太多了,对人口总量一直是限制的,本次户籍改革放开的是大中小城市。也就是说郊县人口涌入会明显增加,一般大中城市放宽落户条件,跨区域“抢人”的情况会更激烈。

  最后多说些题外话。城市越大,生活成本和土地成本也越高,劳动密集型产业最容易向外迁移。高新科技产业等需要高尖端人才的产业恰恰相反,更容易向大城市聚拢。

  如果是抗压能力特别强又愿意拼搏的人,超大、特大城市还是最好的选择,因为机会更多,回报也更丰厚。如果抗压能力比较差,可以依次往下选择合适自己的城市生活。如果想在规模化生产方面创业,中小城市也许更适合,因为基础设施都差不多,制造成本也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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